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鄂价费〔2014〕44号
发布日期:2014-05-20
各市、州 、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根据“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备案的范围。对我省境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同时放开住宿费标准,一同纳入备案范围。以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民办普通高校。
二、学费标准备案的方法及程序。民办普通高校在当年省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民办普通高校根据本校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民办普通高校合理自主确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专业学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见附件),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当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五、加强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费标准放开后。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普通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各民办普通高校也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除按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收费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民办普通高校按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维护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
六、各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七、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附件:《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2014年5月14日
附件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 年)学校名称: (印章)
湖 北 省 物 价 局 监 制
学 校 名 称 学 校 性 质 邮 政 编 码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经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学 校 地 址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 注 学校意见负责人: 公章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