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4号)(见附件1)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校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教职工(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教职工
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二)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四)不申请退税的。
三、可补充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四、办理期限
2020年5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五、办理方式
自主选择下列方式办理:
(一)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二)纳税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洪山区税务局卓刀泉南路办公区办税服务厅一楼,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38号)。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如需补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请各单位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本单位教职工,也请教职工相互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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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