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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 信息填报并确认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2-04浏览次数:10


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2024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广大教职工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并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修正并确认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大家于12月31日前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2023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动,如有变动,请及时修改并确认。如果信息无变动,请通过“一键带入”至2024年继续享受,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1。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二、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

2023年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4年有符合的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经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填写申报,待税务局审核成功将信息推送至我校,在2024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中即可开始享受该项扣除政策。

三、其他说明

2024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鉴于2023年部分教职工被比对出以前年度存在扣除信息重复采集的问题,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与共同填报人协商,在不超过规定的扣除比例情况下,选择最有利的分配方式后再提交填报,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及三岁以下婴幼儿扣除方式为: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或选择一方全额扣除100%;赡养老人中非独生子女扣除方式为:每人每月扣除标准不能超过1500元,兄弟姐妹分摊合计不超过3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式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照选择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50%扣除。

 

 

附件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税APP端确认操作步骤.doc

附件2: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说明.docx

 

 

                                财务部

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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