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二审稿在工会组织上,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监督等职责的,工作时间可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限制。二审稿在保障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上,规定工会应当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引导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在对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工会参加。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广受社会关注。二审稿增加一条关于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渠道的规定,明确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关联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关联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同时,增加一条关于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明确工会组织应当积极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就报酬构成及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和订单分配、职业伤害保障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审稿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上,规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绩效评价制度;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预决算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开展审查审计监督。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二审稿修改内容全面,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下一步要对新经济组织等的落实情况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落实。有的建议,草案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有些灵活就业人员按单取酬,不属于传统的工资收入概念,需进一步明确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