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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按照省委、省纪委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总支纪检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各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法规,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工以及学生的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第九条 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开展工作,支持学院纪委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章、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合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教育收费、课题申报、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工作环节,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建议的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十四条 带头执行《廉政准则》等规章制度,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校党委、行政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纪委协助校党委、行政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与人事部实施的对副部级以上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组织专班考核。
第十七条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部署安排、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纪委履职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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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部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