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任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资产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资源共享、节约高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加强使用和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校长主管全校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 资产部)为全校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资产具体实施管理;各院部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院部负责人是本院部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各院部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兼职资产管理员,业务上接受资产部的指导。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报资产部备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资产部为学校直属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资产的申购论证与计划审核;
2、资产的购置计划、验收、入库、入帐管理;
3、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管理;
4、资产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5、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考核与评价;
6、资产的处置审核和处理。
( 二)制订资产管理办法、各种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产部各级管理岗位设置,人员的选用、配备、工作安排、业务培训、考核及管理;
(四)拟订资产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建立计算机资产管理系统;
(六)负责资产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七)负责资产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传递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10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三)经资产部同意,主管领导审批,认为有必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为了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共分为十六类:
01类: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和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02 类:土地及植物。土地指学校购置或租用的土地、包括经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水域、岛屿等;植物包括名贵树木、花草、盆景等。
03类:仪器仪表。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成份分析仪器、光学仪器、试验机、实验仪器及装置、天文仪器、气象仪器、海洋仪器、农牧渔仪器、石油仪器、纺织仪器、动力机测试仪器、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电影机械、照相机械、计时及校验仪器、电测量仪器、通信仪器、核子仪器、地质勘测量仪器、航空航天航海仪器、建筑工程仪器、心理生理及刑侦仪器、环境监测仪器筹。
04类:机电设备。包括各种机械设备、电力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净化工艺设备、兵器、衡器等。
05类: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广播、视听、通信、雷达、机器人及电子产品工艺设备等。
06类:印刷机械。包括各类印刷设备、复印机、打字机等。
07类:卫生医疗器械。包括医疗用的手术器械、诊察器械、检验仪器、放射和光电子治疗仪器;卫生防疫用的各类器械;中医、兽医专用器械;卫生医疗专用车辆及医疗辅助设备等。
08类:文体设备。包括文艺设备和体育设备。
09类:标本模型。包括各种动物、植物、矿物、天然物质标本和各种模型。
10类: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奖牌、奖杯、授牌、展品、藏品等。
11类: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以及办公工具书等。
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13类:家具。包括教室、学生宿舍、办公室、公用房屋及设施内配置的各类家具。
14类: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安全消防设备、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生活用具等。
15类:被服装具。包括批量的被褥、服装、床上用品及室内、外装具。
16类:牲畜。指牛、马、驴、骡、警犬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拔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记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记帐;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改制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改制发生的费用,减去改建、扩建、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加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待确定实价后,再进行调帐;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九)用外币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发生的运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手续费等合计价入帐;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归口管理
(一)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由资产部统一归口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帐的统一管理。
(二)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二级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归口管理部门
01类:房屋及构筑物 物业部
02 类:土地及植物 物业部
03类:仪器仪表 资产部
04类:机电设备 资产部
05类:电子设备 资产部
06类:印刷机械 资产部
07类:卫生医疗器械 资产部
08类:文体设备 教管中心
09类:标本模型 资产部
10类:文物及陈列品 办公室
11类:图书 图书馆
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资产部
13类:家具 物业部
14类:行政办公设备 资产部
15类:被服装具 保卫部
16类:牲畜 物业部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所分管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分管固定资产的计划、申购、验收、登记入帐。
(三)负责分管固定资产帐、卡的建立和管理,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并报资产部归口统一管理。
(四)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考核。
(五)负责分管固定资产拆除、改装、损坏、丢失和报废处理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的归口上报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并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范围编制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添置固定资产的计划,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一)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申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购报告,详细说明申购的理由、用途及要求选购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数量和市场参考价格,报资产部初审→本部门领导审批→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资产部审核→资产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申购计划,申请单位必须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工作任务、技术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安装使用条件、选型合理性、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等。由资产部和分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签,最后由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三)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专项工程项目计划,按其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另订)办理。
(四)已按程序审批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原计划时,执行部门应暂停执行并写出书面报告按原程序重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否则,要追究执行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资产部采购科,采购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具体的采购管理办法并严格采购纪律,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一般应以招标方式进行,少数特殊(如特殊专业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等)或进口设备、或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能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可直接用商务谈判方式进行。但必须邀请技术专家、审计、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领导全程参加,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谈判纪要(或记录),再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书。
第十四条 临时性补充的单台件或小批量的、金额总数不超过一万元的、审批手续齐全的零星采购计划,采购部可向市场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 所有购入或建成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及时进行验收。
(一)单价或批量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购入固定资产,由申购单位组织,会同资产部、审计部及供方代表共同验收。验收时要对照标书和订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对其内外包装、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另配件、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等一一核对,必要时开机试运行,测试主要技术指标(可委托使用单位测试),一切合格后,方可填写《资产验收入库单》。
(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购入固定资产,由资产部组织,邀请相关领导、技术专家,会同审计、资产、财务、使用单位代表和供方代表参加,按照《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另订)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认真填写验收报告,方能办理入库和报帐手续,投入使用。
(三)临时采购的零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部、审计部和供方代表共同按本条第(一)项内容进行验收。
(四)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专项工程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另订)。
(五)凡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验收组要签出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和处理意见,由采购部负责联系供方或换货、或退货,并按合同追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口的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要通过商检局和海关,索取商检证明,在索赔期内办理索赔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是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同时要配备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收集申购计划报资产部;
(二)协助资产部搞好资产验收;
(三)办理资产入帐手续,填写资产管理卡片,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上录入资产信息,管理好本单位资产管理数据库(资产帐);
(四)管好实物,保持实物完整、安全、清洁卫生,做好一般保养维护工作;
(五)做好物资盘存,保证帐、卡、物相符;
(六)收集、上报、报修、报废计划,协助资产部收集、处理报废资产;
(七)收集、上报资产管理技术资料,完成并上报本单位资产管理报表(或计算机信息数据传递)。
(八)其它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须经验收合格,完整填写《资产验收入库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然后在资产部办好建卡、建帐和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方可交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以及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管理员要随时清点和核对帐、卡、物,保证三者完全相符。单位要抽调和组织力量,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的资产盘存和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未经产资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装、拆卸、外借。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若撤销、合并,必须由资产部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办理好资产回收或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先与资产部取得联系,安排好新的资产管理员并办好交接手续,然后才能办理调离手续;其他职工调离时,也必须将分配给个人使用或保管的资产交清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持整洁、完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和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资产维修申请单》,说明损坏原因、损坏部位和程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资产部审核。维修经费在1000元以下的经资产部批准,维修经费超过1000元的经分管副院长批准。修理后,由资产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写验收单后,财务才能支付维修费。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或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性能完好,但闲置不用、或多余积压、或经考核证实使用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可在学校内部以无偿调拨的方式进行调剂。填写《资产调拔单》,经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部审批并作调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对外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必须由使用单位书写专题报告,经资产部审核,确属多余或闲置资产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才能办理调出和资产注销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交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已满,且性能下降(或已丧失)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虽可修复,但预计维修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以上;
(四)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五)在安全、环保、耗能方面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害又无法改造的;
(六)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俱;
(七)无保存价值的期刊、图书;
(八)因改造、扩建工程或按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经鉴定的危房及其他建筑物。
第二十二条 报废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使用单位按要求填报《资产报损单》,资产管理员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
(二)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下的,由资产部会同审计和使用单位代表共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资产部组织,有相关技术人员、审计人员、使用单位代表和资产管理员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单台(或批次)价值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以上的,由资产部组织,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审计部、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现场进行鉴定和审核,签出处理意见;最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签字;
(三)资产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
第二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残体和残值的处理:
(一)各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原物上交,不得用其它物资充替,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必须征得资产部同意,将可用零部件拆卸留用,并作好登记;
(二)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部负责,审计部派人参加,相对集中,分类堆放,分批处理。以招标的方式,每次邀请三家以上废品回收公司现场看物竟价,出价高的中标成交;
(三)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权归资产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四)报废固定资产变卖后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财务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和截留;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可按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或报损手续;但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有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责任性质和大小,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纪律处份;损失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安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申购固定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准备好安装、存放、保管和使用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同时要配备好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污染环境的,必须建好配套的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达标后才能启用。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每台都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人员要先培训,后上机。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制订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部报告,并认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保证资产安全。
第三十条 制订《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加强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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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