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辖各单位所涉及的工程、物料和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医疗、体育、食堂、学生宿舍及其他公用住房用品(含家具和生活用品)、设备,通讯网络软件、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纸质与电子图书、教材和教辅资料,药品,交通工具,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煤炭及其他燃料等大宗物品;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包括新建和扩建工程、装修工程、房屋和水电维修,道路新建与维修改造,园林绿化、实验室改造、办公室装饰,建筑物拆除,管线铺设及土石方工程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物料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广告宣传、出版印刷等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采购的副校长任组长,审计部部长和资产部部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审计部、资产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四)审定本应招投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招投标办设在资产部,资产部部长任主任,成员为资产部部长助理和资产部合同主管。招投标办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合同予以实施;
(十一)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督导组),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院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部长任副组长。督导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 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 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 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 负责宣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五) 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 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派驻监察员。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又细分为零星采购(以下简称零采)和合同采购。合同采购又分为非招投标合同采购和招投标合同采购两种方式。零采由资产部负责执行,由采购员直接进行采购;非招投标合同采购由资产部联合审计部或工程部联合审计部执行,以合同方式进行采购;招投标合同采购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以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限额标准
(一)批量(或单价)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一般物料及服务项目,实行零采。
(二)批量(或单价)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内的物料及服务项目和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实行非招投标合同采购;
(三)批量(或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物料及服务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合同采购。
(四)特殊情况不能按此规定执行的,由资产部长请示分管采购的副校长,特事特办。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招投标合同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
1.物料和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向招投标办提交书面申请;
2.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的程序如下:
(1)项目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的预算;
(2)请购理由,主要用途,对学校或公司发展的意义及必要性。如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软件或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专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数量,对品牌、厂家的选择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求对申购的资产提出科学性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不能有产品倾向性,必须有三个以上产品满足需求;如有特殊要求,必须审批),安装场地、房间、水电、配套设施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其他特殊要求说明等等;
(4)项目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5)项目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的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
(6)项目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并签署意见;
(7)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批;
(8)向招投标办提交申请书。
(二)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以及预算外新增建设项目或设备采购,承办单位将项目设备的性能要求、规格、数量及配置特殊要求等技术指标以书面形式上报,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校长(或书记)审批后交资产部实施。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1、物料及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负责拟定并发布;
2、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投标办负责拟定商务标文件部分,工程部门负责拟定技术标文件部分并交招投标办统一发布。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招投标办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组织人员进行考察;
(五)接受标书。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导组成员、资产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及相应技术人员组成。如需专家评标,则由招投标办向督导组提交两倍以上的专家名单,由督导组从中随机挑选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小组;
(七)确定评标方法。由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八)开标。投标结束后,由招投标办组织并主持开标工作;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再选定三家入围单位,由招投标办组织资产部、审计部及使用部门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结果报督导组签署同意意见;
(十一)发送中标通知书。由招投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二)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招投标办组织合同的拟定、报审及签订;
(十三)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十四)合同发放。由招投标办负责将合同传递给相关部门及合同方。
第十条 非招投标合同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物料和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向资产部提交书面申请;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工程部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书面申请的程序如下:
1.项目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的预算;
2.请购理由,主要用途。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数量,对品牌、厂家的选择要求,安装场地、房间、水电、配套设施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其他特殊要求说明等等;
4.项目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5.项目使用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的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
6.审计部、资产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7.分管采购副院长审批并签署意见;
8.向资产部提交申请书。
(二)成立考察小组。物料和服务项目的非招投标采购,考察小组由资产部部长任组长,审计部部长任副组长,资产部、审计部、使用部门代表和相应专家为小组成员;工程项目的非招投标采购,考察小组由工程部部长任组长,审计部部长任副组长,工程部、审计部、承办单位代表和相应专家为小组成员;
(三)制订考察流程。考察流程由考察小组制定,考察流程中应当明确考察内容、谈判程序、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候选供应商。考察小组根据考察结果,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五)谈判。由考察小组组长组织,考察小组主要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终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零采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向资产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采购的使用要求、技术参数及规范。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资产部部长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部采购经理、采购员;
(三)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最终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唯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的项目,资产部报分管副院长按以下原则确定:
1.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二)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报分管副院长后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委应及时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并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该中标人对招标人任何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招标人也不接受以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的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标。
第十九条 未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订立前擅自组织实施项目,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并扣发其部分或者全年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有不合理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投标人的异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工商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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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