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商务外语学院新闻中心讯 (记者 王思源)本期讲座主要内容:金融危机会重演吗?从巴塞尔协议谈起。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令人担忧的现象,对于下一场金融危机是否以及何时重演的讨论成为学界和业界都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此次讲座,来自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部的朱元倩博士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重点介绍了目前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基石——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和演进的基本历程,在她看来,巴塞尔协议不断演进的历程就是代表金融监管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金融危机是否以及何时出现姑且不论,至少从人类社会的应对机制来讲,我们一直在努力进行金融监管和强化努力。
讲座伊始,朱元倩博士介绍了国际监管合作的形成及演进,她指出,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体系表现出国际银行业务快速发展,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不断增加,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上升的特征。正是这种背景下,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倒闭催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立。1975年2月,G10(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瑞典)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并先后发布《对银行境外机构监管的报告》、《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跨国银行集团及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等监管要求,明确了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规则。
在梳理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后,朱元倩博士从专业的角度系统介绍了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及改进历程。朱博士指出,三个协议的出台都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资本不足)和银行业的不平衡竞争加剧(日本银行显著扩张、表外业务快速增长)导致了巴塞尔协议I的出台,1988年7月巴塞尔I正式发布,提出了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监管要求。而全球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全球自由化对监管形成挑战、西方监管理念的变化等因素则是促使巴塞尔协议II出台的关键因素,与巴塞尔协议I相比较,巴塞尔协议II在框架设计、计量方法、管理理念和监管范围方面都有了改进,巴塞尔协议II创新的提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最后,朱博士系统地分析了全球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及危机后的全球金融改革,特别阐述了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包括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建立了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大额风险敞口监管标准和宏观审慎监管指标等。
朱元倩还向听众重点介绍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计量方法。对于信用风险而言,朱博士指出,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存在过度依赖外部评级、风险敏感性不足、标准法和内评法结果缺乏可比性、各国计量结果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等问题。她说明了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的内容,包括细化敞口分类,合理确定风险驱动因子,校准风险权重和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等,同时她还向听众详细介绍了内部评级法的计量方法及改进措施。此外,朱博士还介绍了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下的计量方法和流程、操作风险标准法的主要内容。
在专业性分析之外,朱元倩对分析了巴塞尔协议全球实施的情况也做了评估,她认为目前巴塞尔协议实施进程并不让人乐观,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但是,金融监管作为人类社会对抗金融危机袭来的重要手段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朱元倩最后还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并提出了“谁来监管监管者?”的质疑,并抛出了金融危机是否会重演的开放性问题留给大家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