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的组织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的范围
第一条凡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缓考不及格者;
3.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4.因考试违纪或舞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5.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6.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条选修课程不安排重修,不及格者可再选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二、重修的方式
第三条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和重修的方式。重修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即单学期对单学期,双学期对双学期。重修的方式有二种:
1.组班重修:对申请重修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课程,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开班重修。单独开办重修班的课程的讲授学时为其计划学时的1/2,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
2.插班重修:对专业课和申请重修人数不够组班重修的公共课程,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承担单位同意,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网络系统,查找上课时间、地点,插班上课。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堂听课者,可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课程免听,填写免修申请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应作业,参加期中、期末考试。
第四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第五条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相近课程。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组班重修课程采取提前单独考试(考察),由承担单位统一命题。
第七条插班重修课程采取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立即进行考试(考察),试卷由承担单位统一命题。
第八条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本班级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并在期末考试期间向学院和教务部提交缓考申请,跟随补考重新考试。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九条重修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自学重修者,平时成绩由作业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条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重修一栏中记录重修的实际成绩。
第十一条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无效。
五、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于每学期第4周在教务系统上申请重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10个学分),并选择具体听课课堂。
第十三条教务部统计各课程申请重修的人数,对人数达到组班开课的课程,安排重修班;对插班重修的课程,由教务部进行系统确认。
第十四条学生第4周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查询确定后的重修课程听课课堂,并按课表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到并办理重修手续,第6周前不办理重修手续者,取消本学期重修资格。
第十五条各开课学院将重修学生名单通知相应课堂的任课教师。授课教师在登分册上添加重修学生名单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重修需重复利用教育资源,根据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精神,重修学费根据教育成本收取部分教育补偿费。课程重修学费的标准定为:每学分100元。
第十八条重修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各学院必须认真对待,抓好重修的组织工作,任课教师应接受学生重修,对重修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真正把学生重修工作落到实处。
六、免修
第十九条学生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以上证书,或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课、学科核心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但必须修满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均在85分以上。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教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进行。
第二十一条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需参加实验及格后,方给予学分。
第二十二条通过免修考试者需另选其他课程,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此课程。
第二十三条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任选课、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所有实践环节不接受免修申请。
七、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课程不得超过当学期所选修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
第二十五条修满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均在85分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课程承担单位、教务部同意后,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但作业及实验仍应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六条凡未获准免听者,应按校规随堂听课。
第二十七条当所选课程与重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可提出课程免听申请。
第二十八条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所有实践环节不接受免听申请。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2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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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