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统筹管理,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常设专家工作机构,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及相关重大问题。
二、组 织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处设在教务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热爱教育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及教务工作主要负责人兼任。每届委员任期2年。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召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召开。
三、职 能
第七条 研究和审议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
第八条 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教学改革(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和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基地建设,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审。
第九条 指导各类教学奖励办法的实施,推荐、评选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
第十条 负责指导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包括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教学管理与实践经验,就本校的招生工作向校务会或董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议并论证新增专业及已有专业的调整。
第十三条研究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由各委员提议,主任委员确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综观全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决定时,要求达到与会人数一半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后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时,除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会裁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