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学校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和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办学思路,实践教学具有重要地位。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加强实践教学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获取感性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基本目的的各种教学形式的统称。通常包括军事训练、实验、实训、见习、实习(认知实习、课程实习、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科技创新、专业咨询、素质拓展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重要教学活动。各专业要根据课程、专业特点,对实践环节进行科学设计,构建相对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实践教学的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在学校的领导下,教务部、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校一级实践教学管理。
教务部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制定实践教学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实践教学大纲;协调各学院搞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审批实践教学活动项目;组织检查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实践教学的检查、评价体系,并定期对实践教学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收集、汇总实践教学的有关资料。
实验教学中心职责包括:协调各学院做好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维护实验设备保障实验项目的正常开出;协同教务部做好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收集整理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文件(实验室课表、实验教学大纲、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指导书、实验室开课与开放记录等);参与实验课的指导等。
各学院的职责包括: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拟定专业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相关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制定;负责本学院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工作,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收集整理实践教学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材料,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文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践教学活动的目的和要求、实践教学的项目和内容、检查方法、周数、条件要求、成绩的考核方式及标准等。各学院制定的实践教学大纲经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 实践教学活动计划是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践教学活动的实际条件撰写的执行程序。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包括:实践教学活动场所、项目、内容、时间及人员安排、活动程序等。实践教学活动计划由各系制订,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报教务部审定。各专业按审定后的教学活动计划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原计划,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报教务部审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除毕业实习、专业调查外,实践教学的形式均以班、组为单位集中进行。毕业实习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散进行,对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各学院、系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要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对于分散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要求其填写《学生自主进行校外实习申请表》,经家长同意、指导教师审核、学院审批,并与学院签订《校外实习安全协议书》。
第八条 要加强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前各学院必须统一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讲解,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确定带队教师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实验与实训
第九条 实验教学是运用实验手段让学生从实际操作中观察、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通过分析、归纳,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条 开设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大纲要求选择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内容包括实验项目、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仪器设备、步骤与方法、注意事项等。学生须完成实验及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课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和依附于理论课程的实验课,实验项目分基础的验证性、操作性项目和层次较高的综合性、设计性项目。在实验教学过程中,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项目,逐步减少验证性、操行性项目。各专业含综合性、设计性项目实验课程门数不得少于实验课总门数的50%。
第十二条 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课程实验指导书,随教材征订时一并报教务部征订或印制。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实验课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益,实验课的课堂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范围。软件、上机类实验课一般按不高于70人/课堂安排教学;工科类实验课一般按30-40人/课堂安排教学。原则上每个实验课堂只配备一名指导教师,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增加一名指导教师。①课堂规模超过60人、教师指导工作量较大的软件、上机类实验课堂;②综合性、设计性较强的工学类实验课堂;③会接触危险品或有危险隐患需加强课堂管理的实验课堂。因设备台套数不足,安排实验教学课堂人数低于分组下限的须提前报教务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准备及实验室日常管理,按照《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实验室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课的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提问、实际操作等各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含实验课时的理论课程在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充分参考学生实验项目的完成情况,实验评分要占平时成绩总分的50%以上。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课程实验项目后,必须提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果(如上机类课程提供有关电子文档、图片、视频、网页、程序等),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实验报告或实验成果进行批阅登记,并作为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重要依据。在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实验报告或实验成果及批阅记录整理完善后报送实验教学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应采取各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实训是一项重要的实践环节,重点是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职业技能。实训要编制实训大纲,制定实训计划,编制实训指导书,有明确的实训项目、内容、实训达到的技能标准。实训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评定,不及格者应补训。
四、课程设计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一门主要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理论和技能,解决一般工程实际问题的教学过程。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方法,巩固所学知识,进一步提高计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为毕业设计打下基础。
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制课程设计任务书,选择和编制课程设计参考资料。课程设计任务书要对设计说明书的必要文字量、图纸量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要求5—7名学生编为一组,尽量做到一组一题,如果有困难,全班只能选一个题目时,必须分成不同参数的各个设计小组,或把大题分解成几个小题来做。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内容、难度、份量要适当,在规定的学时内,学习成绩中等以上的学生能独立完成设计构思、查阅手册和资料、计算和绘图、撰写设计说明书或编制程序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指导,批阅报告,必要时通过答辩评定成绩。进行答辩的课程设计,由各学院制定实施意见,内容包括:课程设计的题目、时间、参加设计人数、指导教师人数、答辩小组组成等。答辩时由3—5人组成答辩小组。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每30—40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由指导教师或答辩小组根据设计全过程的表现、设计水平、答辩表现等评定分数。若设计不及格不能参加答辩,需补设计;答辩不及格者,课程设计的综合评分为不及格,一个月后可进行补答辩,重新评定成绩。
五、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认知实习、课程实习、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按照《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六、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按照《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实践教学形式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要积极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安排指导教师给予指导。实验教学中心的创新基地为学生提供条件,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学生进行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军事训练包括军事理论、队列训练等。军事训练应有训练大纲和实施方案,于新生入校前一周报教务部备案。所有本专科学生如无身体上的特殊原因,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条 各专业可以由专职教师或辅导员组织学生到社区为市民义务开展有关经济、法律等问题的咨询活动。咨询活动应以学校、学院的名义进行。咨询活动不得谋利或附带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依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素质要求可开展学生素质拓展训练,素质拓展训练须有训练大纲和实施方案,应选择适合的场地,具备必要的条件。素质拓展训练严禁进行危险度高的项目,且应具备相应的保护条件。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条例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