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并取得了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凡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跨学校(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如由我校教职工主持,包括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的全过程,可向我校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应超过3个。
第二条 教学成果内容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经过时间检验的,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成果。具体包括:
1.针对我校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开展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调整学科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育思想,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4.在传授知识、技能,培养能力的同时,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质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5.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质量有明显成效的成果。
第三条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评选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2.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参与人员一般要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基层单位;
4.成果价值较大,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所创新、突破,有公开发表的反映成果内容、实践成果、推广价值的教学论文或科学总结;
5.教材形式的教学成果,必须是由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主编并以学校名义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校内讲义,教材至少在一届学生中使用过,校内讲义至少在三届学生中使用过,效果良好,而且目前仍在继续使用;
6.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四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由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报者应提交《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教学成果推荐书》(书面稿及电子稿)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各一式两份,以及反映该成果情况和水平的其他支撑材料一套(包括教学研究论文、教材、专家鉴定意见、实践效果的证明材料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2.由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与成果申报材料(申报书、成果总结及支撑材料)一并交教务部;
3.教务部认真复查推荐书和成果总结等申报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教学成果奖。投票须有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进行。校级特等奖须与会委员全票通过,校级一、二、三等奖须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学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前两个月,教务部向学校各单位发出通知。
第五条 评审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秘书处设在教务部。其职责是:
1.研究决定教学成果奖评定和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4.复查核查意见;
5.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 奖励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获得较高级别奖励的教学成果将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九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和聘任职务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经查实后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