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本科院校,各独立学院:
现将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教高司函〔201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2014年度我省省属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政策。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结合高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统筹规划,充分调研,突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
二、科学调整结构。各高校要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科学设置本科专业。鼓励设置符合高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专业;鼓励设置能够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鼓励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鼓励设置填补省内空白的专业(206种,见附件1);鼓励调整、改造传统专业。2014年继续适度控制就业率较低和专业布点较多的专业。省教育厅将根据全省本科专业布点、在校生规模、近三年就业率等情况,明确省控专业,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向教育部推荐增设此类专业。
三、严格工作程序。各校应严格按照教高司函〔2014〕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校内审议、校内公示、网络申报、报送材料等工作。申报高校应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申报专业应充分体现“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要求。申报高校须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拟申报专业及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申报高校于7月31日前将专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并按平台申报流程添加专业信息。平台公示期满后(8月1日-8月31日公示一个月),各申报高校于9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报送的材料包括:专业增设申请公文(内容主要为申请增设专业的基本情况,公示期间所收到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汇总表》(分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其中,申报新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还须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申报“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还须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同时需提供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增设医学类、公安类、司法类专业,应附省卫生、公安、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增设专业的意见。
四、完善调整机制。各高校要建立专业设置自律机制,严格审查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做到扩大办学自主权与优化专业布局相结合,逐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要强化专业建设运行过程管理,开展好专业自我评估检查工作,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的专业,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应调减招生计划;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应提出撤销。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对新办本科专业的专项评估。
五、其他有关要求。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所有申报专业在未正式得到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批复之前,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联系电话:87328172;电子邮件:hbjytgjc(at)163.com;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