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现针对学生学籍异动等原因引起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变化,根据《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第一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因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复学)、“专升本”、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等原因引起的课程和学分的变化,需要通过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方式,来保证人才培养的继续实施,使学生能顺利修满毕业所需学分。
第二条 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替代即将学习的课程学分,保证专业知识能力体系的相对完整,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课程认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课程替代:
(一)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同的课程可以相互替代;
(二)课程名称相似、授课内容相同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替代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
(三)学分少的课程不能替代学分多的课程。
第四条 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
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时间在1学期以上的,原则上可以用交流培养期间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学分替换在本校相应的应修课程学分。国内交流生进行学分替代时要求总学分数基本相当,并应保证学位课程和专业主干课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替代。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交流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2、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设计自己的课程替代方案;
3、学生在境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可以直接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若为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则需开课单位予以认定;
4、在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的课程:经教学单位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5、除以上情况,其它课程均认定为全校公共选修课。
三、学分、成绩的转换
第五条 因不同学校学期时间长短有差异,学生在境外大学获得的课程学分采用以学时换算学分的办法计算,原则上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17学时,实验课程1学分对应32-34学时,集中实践环节课程1周对应0.5学分;
第六条 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单全部以对方学校提供的原件存档。课程成绩评定转换的标准:
1、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以直接转换成绩;
2、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B、C、D、F五个等级时,可作如下转换:
A:95
B:85
C:75
D:65
F:40
3、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A+、A、A-、B+、B、B-、C+、C、C-、D+、D、D-、F+、F时,可作如下转换:
A+: 100; A: 95; A- : 90
B+: 89 ; B: 85; B-: 80
C+: 79; C: 75; C-: 70
D+: 69; D: 65 ; D-: 60
F+: 50; F: 40;
教学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学生交换学习课程的课程性质、教学方式及学分计算方法等,制定适用于本教学单位的学生境外学习学分和成绩转换标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学生在参加项目之前应主动向教学单位了解相关政策。
四、课程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学生,须填写《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一),经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部审批。
第八条 课程替代手续均在学生学籍异动完成后一周内办理。交流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时间为交流学习期满两周内办理。
第九条 交流生学习期满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供在境内外学校学习的成绩单原件,并对照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填写《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本科交流生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第十条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介绍、学时证明等材料,报相关教学单位审核课程性质、学分和成绩,经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后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第十一条 教务部成绩管理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完成成绩录入。
第十二条 课程认定结束后,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留存教务部,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留存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最后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