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
第二条 根据专业建设要素,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牵头,研究制订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对各专业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改造、调整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专业参加教育部及其他公认的国内外专业认证机构组织开展的工程教育等专业认证。一般情况下,通过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专业,在同等条件下,招生计划优先予以保证。
第四条 各学院要自行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市场调查,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应用能力标准与考核方案,开展各类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专业预警与退出的主要依据是:学校组织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以及各专业招生的志愿录取率、志愿调剂率、报到率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每年3-5月间组织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被预警专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时启动招生人数动态调整机制:
1.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列全校最后两位的专业;
2.实际招生人数未满30人的专业(艺术类专业未满25人);
3.上年第一、二、三志愿录取率之和低于50%的专业;
4.连续三年第一志愿录取率低于20%的专业;
5.新生报到率低于80%的专业;
6.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1.两次进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实施整改后,经评估,认为整改仍然不彻底的,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具体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
2.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
3.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或连续两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暂停招生;
4.连续三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撤销该专业。
第八条 被暂停招生专业如要重新招生,需按新增专业重新申报。
四、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
第九条 学校建立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将专业建设质量、招生生源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等与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相挂钩。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指标比上年核减5%-10%:
1.被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2.上年度招生调剂率列全校前五位的专业;
3.上年度毕业生就业率列全校后五位的专业。
如核减后达不到专业开设基本学生规模要求,则该专业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
对新办专业,设置3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满后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专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生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证:
1.列入国家级、省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专业;
2.列入湖北省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专业;
3.通过专业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专业;
4.专业建设评估排名列全校前五位的专业;
5.上一年度第一志愿录取率90%以上的专业;
6.学生转专业净转入且毕业生就业率高于90%的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动态调整审核工作。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部、教务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根据要求提供所需统计数据。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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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