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修学期间,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两类。必修课程是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学科发展的需要,从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修读选修课程的总学分要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正常注册后方获得选课资格。
二、选课
第四条 教务部每学期第13-14周发布选课通知,明确选课时间、课程、对象和注意事项,学生应依据培养方案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每学期第15-16周为学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初选时间,该阶段学生可以选课及改选。初选结束后教务部根据选课结果对开课计划进行调整,学生可进行退选或补选。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第七条 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应考虑学期内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安排,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冲突。
第八条 学生未经他人授权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同一学期多位教师开设同一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
第十条 凡专业选修课选课学生人数不足25人的课堂一般不设班开课,开课单位对选课人数不足的课堂进行合并或撤销教学班处理。
第十一条 课表一经确定,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课程和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初,专业选修课程开课2周内为课程试听时间,学生可根据试听结果选择退课或换课。
三、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人学习目标和学习能力,在学院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的数量。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一般也不应低于14学分。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在原专业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新专业相同或相近,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新专业对应课程学分);不相同的可以申请作为选修课程认定;未选修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
四、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部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入册。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军事训练》《体育》等课程成绩,无需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学习,可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申请时应携带《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体育保健课申请表》和二级甲等以上或学校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课程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或因修读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因课程时间冲突办理重修课程申请免听或间听,该课程以往修读考核成绩必须在50分及以上,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免听或间听手续。
六、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课程重修,重修选课一般安排在当学期第3周,原则要求优先选修与本人当学期课程表不发生冲突的教师的课程。下列情况均可准予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选修后因故批准缓考而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二)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重选重修;
(三)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或改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课程按下列方法实施
(一)专业课程随同下一年级选修相同课程。
(二)通识教育类必修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5人及以上时,由开课单位制定重修教学计划(学时数原则上保持不变),统一组织教学班学生选修;25人以内进行合并或撤销教学班处理。
(三)因重修学生人数不够,或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最高学习年限限制而不能参加相同课程重修的学生,可采用教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各专业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开始执行,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