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和规范课程建设、教学组织实施与管理,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的基本信息、目标、教学内容范围与深度、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方式等,是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教务部是教学大纲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大纲的全面修订,制定教学大纲模板,指导和检查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和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分管教学院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教学大纲制(修)订的统筹、编制和审定工作。
1.分管教学院领导负责统筹组织和落实全院教学大纲的制(修)订、检查和审定工作。
2.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负责所在专业(教研室)教学大纲制(修)订的组织、指导和审核工作,尤其在专业层面做好课程目标、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统筹。
3.课程负责人负责具体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研讨和论证,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编写人和审核人职责。
第三章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立德树人。课程目标、教学内容、考核评价等导向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坚持成果导向。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贯彻“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突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与提高。
3.坚持能力提升。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强化学生在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中的能力提升,突破习惯性认知模式,培养学生深度分析、大胆质疑、勇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4.坚持改革创新。教学内容体现前沿性与时代性,及时将学术研究、科技发展前沿成果引入课程。教学方法体现先进性与互动性,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在开课前都必须编制完备的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得开课。凡课程内容有较大变动、学时学分有调整的,必须重新修订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应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制,其中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教学大纲可安排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编制。
第八条教育部发布有教学指导纲要的相关课程,其教学大纲参考相关纲要要求进行编制。其他课程的教学大纲可参考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教学大纲应按照学校统一模板编制,力求文字严谨、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规范。课程名称等基本信息要与人才培养方案完全相符。
第四章 制(修)订与审核
第十条 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课程基本信息:包含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授课对象、先修课程、培养方案版次、开课单位。
2.课程简介:课程在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相关课程的关系以及主要教学任务等。
3.课程目标:课程目标是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要具体、有针对性,能支撑对应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能力要求。
4.教学内容及要求:包括教学内容、学时安排、目标要求、教学方法、支撑课程目标等。
5.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包括课程考核方式构成,以及各部分考核要求、课程考核方式构成比例及成绩计算、课程目标考核权值分配。课程考核的各环节均应明确评价标准。
6.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包括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实验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的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等信息。
7.编写、审核信息:包括编写人、审核人、制定时间。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编制要求
1.编制教学大纲应依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来确定课程目标,课程目标数量设置以及与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要合理。
2.教学内容应依据课程目标进行设计,具体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教学方法应体现对课程目标的支撑,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与分工。
3.根据课程特点、课程类型和培养目标采用合理的考核方式,原则上专业核心课程应有试卷考核环节。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改革,科学设置课程考核相关评价环节,与教学目标相匹配。
4.各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结合实际设计思政育人目标,合理融入课程思政元素,将课程思政贯穿于课堂授课、实验实训、实习实践等各环节,并进行科学评价。
5.教材选用必须坚持选优、选新、适用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及省部级规划教材、优秀获奖教材,一般应选用近三年出版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相关课程,必须选用已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十二条 制(修)订与审核程序
1.教学大纲的制(修)订与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保持一致,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修订全部课程的教学大纲。
2.学校在全面修订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后,由教务部统一发布教学大纲修订通知。其他情况下,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
3.专业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后,学院(部)负责组织教学大纲修订工作。课程负责人具体组织编制,审核人、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分别审核,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部备案。
4.在执行过程中,课程负责人可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进一步修订教学大纲的申请,相关修订及审定等工作应在学期初、开课前完成,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章执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日历、设计教学活动、编写教案、组织教学活动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属于学校教学基本文件,教务部、各学院(部)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保证教学大纲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相关归档材料及要求如下:
1.各专业的教学大纲一览表。一览表应完整准确体现该专业全部课程的相关信息,电子档和纸质档由学院(部)和教务部分别存档。其中,纸质档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教务部,一份由学院(部)留存。
2.各专业全部课程教学大纲。各专业按照一览表顺序整理全部教学大纲(含公共课程),电子档由学院(部)和教务部分别存档。其中,归口学院(部)所负责课程的教学大纲纸质档(编写人、审核人手写签名)由学院(部)留存。
3.相关的重要过程性材料。各学院(部)可将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的组织、检查、审核等重要过程性材料存档。
公共课开课单位有关教学大纲的归档管理工作,参照此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教学大纲编写原则及管理办法》(校教务〔201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