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292
(鄂教科[200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升我省高校科研的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下简称团队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团队计划旨在通过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机制创新,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拔尖科技人才;在实施团队计划中,要鼓励大胆探索,鼓励学术争鸣,鼓励学术交叉,鼓励合作、竞争,营造拔尖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依托本校重点发展的科研和学科领域,瞄准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学科前沿总量,确定研究方向。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以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为依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5人左右组成,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各核心成员都应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团队其他成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由各核心成员组织。
第六条 团队成员应有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或有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鼓励由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敢于创新,思路开阔,能团结同事,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近3年曾主持过省教育厅及以上的科研计划项目,或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取得了水平较高的学术成果,曾获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励,或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组建和申报程序为: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领导批准,并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向省教育厅申报的团队,应主要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按照“依靠专家、公平合理、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被资助的团队。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答辩,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审定批准被资助团队。
第十二条 对创新性探索性很强的项目,评审会议上或专家答辩会上如不能取得广泛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省教育厅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如需资助,列入当年资助项目。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团队负责人做好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团队每期资助时限为4年。教育厅资助经费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考核情况分两批划拨。所在高校应按不低于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额度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团队必须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营造自由探索、朴素激励、开拓创新、宽容失败、团结合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团队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团队应努力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应有一定数量的由核心成员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团队每年应向省教育厅提交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四年完成后应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人才引进的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组成人员允许有所调整。人员调整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团队考核实行个人考核与团队整体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团队整体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法)。项目实施两年后,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下一年拨款计划。实施4年后考核为优秀的,将纳入下一轮资助计划,给予滚动支持。
第二十条 考核团队的主要内容为:考核团队成员学术职务及学术影响的变化;争取到的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获奖情况;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及其被SCI、EI、ISTP收录情况;形成有关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