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中央直属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研究、规划、部署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组织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中央文明委部署的有关评比表彰活动,命名表彰并宣传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展其他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活动。
3.督促检查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总结、推广、交流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兼职干部。
4.组织协调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积极参加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首都文明委安排的有关精神文明评比表彰活动。
5.完成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1.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制定计划,部署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4.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5.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6.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7.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所议定的事项中,凡属重大事项应报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会议审定。
三、文件审批
1.凡以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简报、公函等,均由委员会主任签发。
2.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公文,以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报告、请示、简报、公函等,均由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签收,然后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