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讯(记者孙金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说,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下来要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2020年后,如何守护脱贫成果,实现稳定脱贫和防止返贫?近日,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着力建立“后2020”时期稳定脱贫长效机制。
在提案中,民革中央表示,在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及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中,通过深入贫困地区,进村入户实地调研,发现由于“入贫”和“脱贫”的标准设定上普遍采用“打分制”,导致贫困户识别的“过渡性区间”较大,造成一些“退出户”认为,享受到的实惠不如退出前多;一些“边缘户”则认为自己按照标准应该被识别为贫困户。民革中央认为,长期看,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提高群众对脱贫攻坚的满意度。
另外,一些贫困地区过度依赖外力,将扶贫看做是一项福利,理解为给钱给物,其贫困状况虽然短期内得到改善,但难以真正提升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更不利于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
同时,政策上对贫困户的过度倾斜,扩大了贫困户与边缘户之间的差距,导致群众争当贫困户,这不仅降低了贫困农户主动脱贫的意愿,也影响扶贫政策的可持续性。
由此,民革中央建议,脱贫攻坚政策设立过渡期,不应“断崖式”退出。在整个“十四五”期间,扶贫政策应适当调整、逐渐过渡,不能断崖式终止。驻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包村责任制在2020年之后也应延续一段时间,形成一个缓冲期,做到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后2020”时期,对扶贫对象要精准识别、精准定位,将有限资源用于最贫困群体。应将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员、重病人员等全部纳入社保兜底,并对潜在的有陷入贫困或返贫风险的群体依然要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与追踪;整合社会保障碎片化,集中资源确保扶贫政策在制度化轨道上运行。在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内部,应加强不同险种的减贫功能与资源运用的整合,在非缴费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内部,应整合不同项目的资源;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治关系,使减贫政策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发挥作用。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相关税种收入划分,适当提高地方税收分成比例,扩大地方政府的减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