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

201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7-14浏览次数:338

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为做好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认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高度,认真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项工作。

二、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民政、金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足够的人手,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安排足额的办公经费,要确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费专款专用,顺利推进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三、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家长按时申贷;同时,要防止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诈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银行省分行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请学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四、将贷款申请与诚信教育、催还贷工作紧密结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办理贷款的有利时机,掌握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加大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按时还款的意识,加强贷款违约风险防范。

五、认真做好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贷工作

(一)贷款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在校生,大学入学前户籍在当地县、市、区的,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地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既要确保真正困难学生获得贷款,又要防止家庭不困难学生挤占贷款名额,要坚持以下审核条件(简称“八贷八不贷”):

1、新贷学生(以前年度未获得过贷款),符合以下情况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印证材料:特困证或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孤儿或残疾证明原件。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印证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印证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原件(出示原件核对)。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相关证明及学生家庭自述详细材料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贫困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及学生家庭自述详细材料

2、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不得办理贷款: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

(8)去年获得贷款,今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去年申请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审批后又主动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贷。有能力在获得贷款第二年内就提前还清贷款者,建议通过“绿色通道”入学,不申请贷款。

所有申贷学生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均能查看,如学生隐瞒事实骗贷,一经核实将通过高校追回所申请贷款,并按照校纪校规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鼓励贷款学生提前还款,但对于在获得贷款后第二年或毕业前就办理提前还款的学生,在还款时要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属于申贷时家庭经济情况较好骗取贷款、骗取财政贴息的情况,要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高校资助政策之一,高校还有奖学金、助学金等其他资助措施,未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能否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与奖助学金评审挂钩,助学金是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审。

(二)贷款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申请网(https://sls.cdb.com.cn)申请,填写申请资料,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操作方式可在“湖北助学网”或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查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上申请流程》。

2、现场确认: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学生父母,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要在25-60周岁之间)持《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如“校验码”遗失,回执将无法录入,贷款将不能获得审批。

3、学校报到: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报到时交给学校,缓缴学费,学校收集学生贷款《受理证明》后,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回执录入”模块,按照学生受理证明填写学生欠费、高校账户信息、《受理证明》“校验码”、学号修改信息,生成合同电子回执。

(三)申贷标准

不超过6000元。201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额度由2010年的“统一6000元”调整为“不超过6000元”,但必须为“100”的整数倍而且大于3000元,即在3000-6000元以内的“整百”申请额度均有效,如:3300元、4500元、5600元等,申贷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情况选择。

(四)贷款办理时间

12010年已获得贷款、2011年继续申请贷款的在校生办理时间:721-8月10(不受理2010年未获贷学生的申请)。

22011年大学新生及2010年未获贷的在校生办理时间:815-9月2(不受理2010年获贷学生的续贷申请)。

(五)贷款申请材料

1、新生

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中专、自考、成教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2011届高中毕业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印证材料之一(申贷条件中八种申请条件之一)、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系统导出)。

2、在校生

2010年未获得贷款的学生(含2009年获得贷款2010年未获贷款学生):凭学校困难证明(外省学校可以凭学生证等其他证明)及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印证材料之一(申贷条件中八种申请条件之一)、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系统导出)。

2010年获得过贷款的学生:凭学校困难证明(外省学校可以凭学生证等证明)、2010年贷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系统导出)。

2010年已获得贷款的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授权人)如果无法到现场办理申请,另一方(被授权人)可以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贷款审批程序

1、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初审,出具贷款受理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贷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预签贷款合同。预签贷款合同不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行省分行最终审批同意,不能获得贷款。

2、高校审核学生贷款材料,录入电子回执。高校凭学生出具的贷款证明,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录入贷款回执。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不得录入电子回执。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结合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审核,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将符合条件材料报开行省分行。

4、开行省分行审核。开行省分行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合同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放款,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

(七)贷款发放

学生在签订合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将自动为学生开立 “支付宝账户”,开行省分行审批贷款后,贷款资金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到学生 “支付宝账户”,同时按照学生回执上的金额将学费和住宿费从支付宝账户划拨到高校,资金如有剩余,将留存在“支付宝账户”上,可通过“支付宝账户提现”方式用于学生生活费。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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