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落实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工作
各学院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知晓该项政策,避免出现退役士兵学生在上学数年甚至毕业后才知道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情况。
二、明确申请对象
首次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应满足退役时间一年以上(含2015年12月份退役),参加普通高考(含技能高考)后考入我校,且该生目前在校就读;以及往年申请过的学生(该项工作一年申请一次)。
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三、严格资助标准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四、认真组织申请
各学院要通知符合条件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可到综合楼一楼109办公室领取),严格按照后附填报说明填写,并提醒学生填写申请表时“本人签字”必须手填,表格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果漏报需要补报,只能补报上一学年学费,而且要单独填写上学年(标题修改为上学年时间)申请表。
五、完善证明材料
从今年申报退役士兵资助学生除了提交《申请表》和退役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证明格式参考附件2,格式内有证明出具单位说明)。
六、报送申请材料时间
学校需将《申请表》、退役证复印件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于9月19日(星期一)前交到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综合楼一楼109办公室)。
联系人:海老师
联系电话:027-88147366
电子邮箱:519321463@qq.com
附件:
1. 自主就业证明
学生工作部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