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国际化,规范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生类别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三条 在校注册的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院(部门)都要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及其日常外事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下一学年度学历留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简章。学历生和非学历生的招生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
第六条留学生招生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为相关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招生咨询。留学生招生工作采用“校—院联动”模式,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主动地走出去招收留学生。对留学生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学校将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七条留学生录取手续和来华签证申请报批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办理。
第四章 报到注册
第八条我校新录取的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一)入境后,须在72小时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护照、入学文件、3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3cmX4cm)。持X签证的学生需要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在30天内办理完居留许可手续。
(二)经国际教育学院验证护照后,须填写《入学登记表》。
(三)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各项费用,方可办理各项在华居留手续。
(四)持学校公函、本人护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住宿登记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交验护照、采集照片、办理签证手续;持X签证入境的学生,须到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交验在本国所做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身体检查项目不完全者,要进行补项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境回国。留学生在公安局及检疫局办理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留学生,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均应按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一)交验护照、居留许可;
(二)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如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到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收费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收费和管理。
第十一条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报学校审批后,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留学生来华时,必须提供资金证明,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留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学费,学费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五条 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我校留学生相关标准办理,但双方协议规定互免交流生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校际交流留学生若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六章 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留学生报到后,须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交验护照,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一)持X签证的留学生,应在30天内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逾期未办者,公安局将予以处罚。
(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和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体检验证合格证明书、住宿登记。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留学生需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须提前20天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假期去其它国家或大陆以外地区旅行,须提前20天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条 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于签证或居留许可期满前一个月,先到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办理延期证明,然后到武汉市出入境办理居留延期相关手续。逾期未办者,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办理各种签证居留手续必须遵守《出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并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备案。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学历生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学校教务部及相关院部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具体教学计划的修订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教务部负责审核。外国留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预定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二)教学方式:学校主要提供汉语和英语两种教学语言,具体的教学方式根据留学生的学习目的和本人的语言水平,以及意愿来予以确定。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选择英语或其他外国语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用外语授课;也可根据留学生的汉语水平,用汉语授课。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外文讲义等。
(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由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八章 学籍和学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的学籍除涉外特殊规定之外,其余参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国际教育学院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
第二十五条 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并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发给成绩单和写实性进修证明。
第九章 医疗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均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按保险条款办理。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章 生活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内住宿经留学生办公室核准后,由学校后勤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条 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院指派专职辅导员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国际教育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学校保卫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来华留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给予来华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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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