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及学校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直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损失、或是严重扰乱教学正常秩序以及学校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
结合我校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中毒(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地震、汛情、危险物品扩散(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人员伤亡事件;第二类为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滋扰(集体性围攻领导、上访、请愿、罢课、集会、上街游行示威)活动等;第三类为重大刑事案件。
第四条 成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1、组 长: 书记 校长
2、副组长: 校务会成员
3、成 员: 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及党总支书记
4、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党政办、学工部、教务部、组织人事部及后勤管理部(含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在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其所需的物资、人员等由学校提供,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鼓励、支持各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严格可行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防与危急准备
第十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部的保卫部门在落实值勤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义务消防员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必要储备。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个人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的,必须1小时内向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党政办联合网络信息分中心等单位加强校园网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网管人员随时监控网络信息,积极引导和监控网上舆论,防止网上炒作和煽动。对发现的各种不良煽动及言论和炒作信息,及时予以删除。
第二十条 学校突发事件由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上级部门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部门不得自行随意对外接受采访、发表意见,统一由党政办公室经授权指示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及电话: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管理部),电话:88147372。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领导要亲赴现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卫人员、义务消防员必须迅速赴现场,按照分工与现场正在开展自救行动的人员一同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求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书记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控制、调查、核实、确证、协调和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供应与使用,党政办要保证通讯畅通;后勤管理部在做好物资、人员及时运送的同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保持后勤服务保障的畅通。
第二十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
第二十九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勤管理部可以对电、食物和水源进行必要的控制;保卫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等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本预案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五章 义务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积极表现,做出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考核、职务(称)晋升中给予倾斜。
第三十七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未按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不予配合,阻碍干涉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年终考核一票否决或降级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各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